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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就本案而言,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朱X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朱X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其次,仲量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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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2022)最高法民申334号张军汪淑花等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并不等于真的没有夫妻共同财产)虽然离婚协议载明“双方无共同财产,没有争议”,但该内容与客观事实不符,双方之后因诉争房屋权属及分割问题争议成讼并经法院审理裁判,该内容已被客观事实推翻并经法院生效裁判认定,当事人在此情况下仍以前述声明为据主张另案判决错误,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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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张承张家口管理处购买涉案“美人榆”苗木并直接栽种于高速公路绿化带以及公路两侧,系对繁殖材料的使用,不属于生产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此外,虽然涉案“美人榆”属于无性繁殖品种,但张承张家口管理处未对其进行扦插、嫁接等扩繁处理,故其行为亦不属于繁殖该授权品种的繁殖材料的行为。因此,张承张家口管理处涉案被控侵权行为不构成侵权,二审法院对其行为定性有误,在此基础上有关法律责任的认定亦存在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撤销河北省…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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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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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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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管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现将《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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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16年1月1日)之后、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案二审阶段的争议焦点为:(一)浪升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二)浪升合作社的合法来源抗辩是否成立;(三)一审判决确定的侵权责任是否适当。(一)浪升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涉案植物新品种权的侵权行为浪升合作社上诉主张被诉侵权山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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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16年1月1日)之后、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当适用2015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根据双方当事人的上诉请求、答辩情况及案件事实,本案在二审阶段的主要争议问题为:奥孚苗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郑果红公司是否实施了繁殖、销售“鲁丽”品种繁殖材料的侵权行为。(一)奥孚苗木公司是否有权提起本案侵权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具体应用…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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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为侵害植物新品种权纠纷,被诉侵权行为发生在2021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施行日(2022年3月1日)之前,故本案应适用2015年修订的种子法。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实施了侵害北方丰达公司植物新品种权的行为,应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具体涉及三个问题:一是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二是《检验报告》是否具有证明效力;三是原审法院认定的60000元赔偿数额是否适当。(一)宝光大棚合作社是否为本案侵权主体根据种子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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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行申951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久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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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基本案情原告刘志敏诉称:刘志敏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天龙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子调试岗位,工资约为每月4567.3元。2012年4月16日,天龙公司以刘志敏等七人要求加薪为由非法解除与刘志敏的劳动关系。刘志敏在被天龙公司通知除名之前从未接到天龙公司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天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刘志敏的利益。2012年5月15日,刘志敏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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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吴XX是否应承担保证责任。解决该争议焦点须厘清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吴XX是否是保证人。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作为一种债务承担,在确定民事主体承担保证责任时,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民事主体有明确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观涉案担保书,首部所列保证人中,吴XX所列身份系昶昇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保证人是昶昇公司,而非作为自然人的吴XX。虽然吴XX本人在担保书尾部签字,但基于担保书所列明的保证人范围及吴XX作为昶昇公司的法…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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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人民法院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目录 1.“枸地氯雷他定”原料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40号】——妥善处理知识产权保护与反垄断的关系 2.“基本殡葬服务”拒绝交易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知民终242号】——公用企业拒绝交易行为的认定及法律责任承担 3.“通用汽车”纵向垄断协议纠纷案【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知民终1137号】——反垄断后继民事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及赔偿责任认定 4.“商砼联营”反垄断行政处罚案【最高人民…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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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关于刘X应否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审查明,鲁XX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案涉债务金额大,笔数多,时间跨度长,刘X和鲁XX在婚姻存续期间购置巨额资产,且刘X自认之前与鲁XX共同经营小贷公司。根据已生效的(2019)云05民终873号民事案件X所涉鲁XX的X国人民银行个人活期账户交易明细可知,鲁XX自2017年2月21日至离婚前(2018年9月19日鲁XX、刘X离婚)分多笔向刘X转款500多万元,本案刘X对鲁XX该段时期为何转款给她及款项的性质均不能作出合理解释。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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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蔡孝敏诉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案【(2019)最高法行申6806号】裁判要旨:公安部所作公复驳字〔2018〕5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认定,蔡孝敏申请公开其妻子两次拨打110的报警记录,其作为报警人的丈夫,在行政复议申请书中陈述了报警的事由、经过及有关内容,应当知晓其妻子报警内容,蔡孝敏多次向公安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不以获取所描述政府信息为目的,实质上是对110接处警的执法行为不服,对此其可以通过法定途径救济权利。蔡孝敏提交的诉讼材料亦说明其已经知悉有关信息,故其…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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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张某某虽然于2017年12月在三一重工公司的学习培训签到表上签字,但其于2018年9月1日才入职三一智造公司,两公司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三一智造公司主张张某某对三一智造公司的《问责管理制度》接受过培训,依据不足。其次,即使是根据三一智造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在张某某代同事考勤打卡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下,三一智造公司才能行使解除权。综合本案情况,张某某仅存在一次代打卡行为,且其本人已写下《情况说明》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三一智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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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广瀚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广瀚公司主张因陈某某长期旷工、迟到早退而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则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曾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说明理由,其未收到书面通知。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双方均确认广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于2020年6月24日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陈某某称广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解除理由,但二审中证人马某到庭作证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向陈某某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当面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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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该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具有合理理由的,法院可能认定员工不构成严重违纪。员工虽然存在代打卡行为,但结合其曾经多次向公司、考勤系统开发商反馈的事实,法院认为该员工借用他人手机打卡确系信号不好无法登录公司系统导致,该员工并不存在违纪行为。而公司亦未就违纪行为与该员工核实或由其申辩,故法院对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予以支持。部分法院还会参考该员工当天是否正常工作、该员工工作性质是否经常在外出勤等因素,综合认定其是否存在伪造考勤记录的主观故意。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即时解除权的同时,对用人单位行使即时解除权规定了严…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