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3-12-25 19:51:13   浏览次数:8346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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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管县(市、区)卫生健康委:


现将《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省卫生健康委


2021年11月2日


(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


附件


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的具体应用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关于《条例》第八条的相关问题


所有生育子女的,均可以在分娩前或分娩后办理生育登记,并领取生育登记回执(或电子回执)。


取消办理《生育服务卡》。


二、关于《条例》第九条的相关问题


1.“有子女死亡或鉴定为残疾的”,“有子女死亡”指已生育的三个子女中,一个死亡、两个死亡或者三个全部死亡的,可以生育至三个子女;“经鉴定为残疾的”指有子女经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鉴定为残疾、并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无论残疾等级,可以再生育至三个健康子女。


2.“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指依法收养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夫妻生育的子女数;再婚夫妻再婚前生育的子女,可以不计入再婚夫妻生育的子女数。


三、关于《条例》第十一条的相关问题


是指因医学需要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县级(含)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证明,经户籍所在地、居住地或该医疗卫生机构辖区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批准后,到产前诊断机构进行性别鉴定。


四、关于《条例》第三十一条的相关问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结婚生育的夫妻”,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男性22周岁、女性20周岁结婚的夫妻(含初婚、再婚,不含复婚);以及生育第一个子女、第二个子女、2021年5月31日之后生育第三个子女及符合《条例》第九条规定再生育的夫妻。


1.关于婚假


9月29日(含)之后办理结婚登记的,享受婚假18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婚假的,婚假延长至18天;


9月28日(含)之前已经休完婚假的,不再补假。


2.关于产假、男方护理假


9月29日(含)之后生育子女的,生育后享受产假188天、男方护理假30天;


9月29日(含)正在休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产假延长至 188 天,护理假延长至30天;


9月28日(含)之前已经休完产假(或男方护理假)的,不再补假。


3.关于育儿假


子女分别在 0~1周岁、1~2周岁、2~3周岁期间,夫妻双方各休10天育儿假;


夫妻育有多个3周岁以下子女的,不以孩次累计增加育儿假,仍执行夫妻双方各10天的育儿假;


育儿假10天指累计十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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