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刑案】何某1敲诈勒索罪二审刑事判决书(以婚外情为由勒索财物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节选)
原判决认定: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被告人何某1因认为被害人王某与其妻子何某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纠集何某3、方某、赵某分乘两部车辆从厦门岛内市区到被害人王某位于翔安区××镇××路××号店面。被告人何某1及何某3、方某、赵某在该处发现何某4的衣物后即质问王某,被告人何某1为泄愤用拳连续殴打王某的双眼等身体部位十数下并质问王某要如何解决且提出为跟踪已花费不少钱。被害人王某被迫答应赔钱,被告人何某1要求赔偿8万元(人民币,下同),并在王某提出无现款给付时同意对方于一个礼拜内支付2万元,余款限过年前付完,且胁迫王某写下含有“王某破坏何某1家庭,自愿赔偿何某18万元”等内容的保证书。拿到保证书之后,被告人何某1与何某3、方某、赵某即离开,在离开现场时,被告人何某1持石头砸破被害人王某停放于门口的闽DJ××××号“五菱”面包车的前后挡风玻璃。经法医鉴定,被害人王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经价格鉴定,被打砸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被害人王某于案发当日报警,公安机关于2018年3月9日立案侦查,被告人何某1于2018年3月27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于2018年4月25日被取保候审,期间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于2019年4月2日在厦门市思明区××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何某1归案后未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
原审法院认为,何某1以被害人王某破坏其家庭为由纠集他人暴力殴打被害人王某,逼迫被害人王某限期给付钱款8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何某1在实施勒索行为以后,在被害人王某给付钱财的犯罪结果出现之前,有条件继续实施向被害人王某索要钱财的情况下自动有效的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依法应当减轻处罚。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可以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鉴于本案事出有因、被害人对引发本案具有过错,且被告人向被害人索要钱财并非事先预谋,属于事中临时起意,在事后又能自动有效放弃犯罪,具有犯罪中止等多个法定、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可以认定其犯罪情节轻微,依法可以对其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作出判决:被告人何某1犯敲诈勒索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审经审理查明,王某与被告人何某1的妻子何某4有不正当男女关系。为追踪二人,何某1于2017年11月26日13时许,带亲戚何某3、方某、赵某分乘两部车辆从厦门岛内市区追踪到王某位于翔安区××镇××路××号店面。在该处发现何某4的衣物后,何某3等人指责、质问王某,何某1为泄愤殴打王某的脸部及眼部等处。被劝止后,何某1称家庭生活受到影响,经济蒙受损失,质问王某要如何解决。王某提出赔钱解决,并在何某1要求下写下保证书,写明王某因破坏何某1家庭,愿赔偿何某18万元等内容。拿到保证书后,何某1与何某3、方某、赵某即离开现场,期间,何某1为泄愤还持石头砸破王某停放于门口的面包车玻璃。经鉴定,王某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面包车损失价值776元。此后至案发,何某1未再向王某索要钱款。王某于当日报警,公安机关次日以行政案件立案。2018年3月9日,公安机关改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3月27日,何某1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被刑事拘留,4月25日被取保候审。后因传讯不到案被上网追逃。2019年4月2日,何某1在厦门市思明区××出租屋内被公安机关抓获。
综上,何某1殴打王某与向王某索要八万元两个行为均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原判认定何某1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证据不足。同时,两个行为动机不尽相同,不具有手段和目的的牵连关系,不应在刑法上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整体评价,原判认定何某1构成敲诈勒索罪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出庭检察员相关出庭意见、何某1相关上诉理由以及何某1、出庭检察员建议改判的意见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何某1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三)项、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何某1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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