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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费支付标准的通知 赣人社发〔2021〕28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中央驻赣及省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和确定机制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7〕58号)和《江西省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实施方案》(赣人社发〔2019〕13号)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江西省工伤职工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异地就医交通、食宿…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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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和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否违纪及违纪是否严重,应当以劳动者本人有义务遵循的劳动纪律及劳动法规所规定的限度或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关于严重违纪行为的具体规定作为衡量标准。就本案而言,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以旷工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应审查朱X是否存在旷工的违纪行为。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员工手册》规定了公司有权根据工作需要与员工协商或单方变更工作地点。本案中,因业主撤销相关岗位,仲量联行上海分公司根据工作需要变更朱X的工作地点有据可循,并无不当。其次,仲量联…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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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你厅《关于〈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问题的请示》〔人社厅函【2008】421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规定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没有限定必须是同一单位,因此,既包括职工在同一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情形。二、条例第三条规定的"累计工作"时间,是指条例第二条规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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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社厅函〔2009〕149号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你局《关于〈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若干问题的请示》(沪人社福字[2008]15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带薪年休假的享受条件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三条中的“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既包括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也包括职工在不同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情形。 二、关于累计工作时间的确定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四条中的“累计工作时间…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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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卫生健康委、赣江新区社会发展局、省直管县(市、区)卫生健康委:现将《关于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省卫生健康委2021年11月2日(信息公开形式:主动公开)附件关于《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实施中有关问题具体应用的指导意见《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1年9月29日经江西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自公布之日(9月29日)起正式施行。现就《条例》实施中有关…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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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案例】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0)冀行申951号承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韩久斌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行政裁定书(下班后驾驶两轮摩托车回家在半壁山路段时与山体落石相撞造成受伤车辆损坏是否应认定为工伤)…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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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 (2013)锡民终字第0543号基本案情原告刘志敏诉称:刘志敏于2009年4月6日进入天龙公司工作,于2012年1月1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种为电子调试岗位,工资约为每月4567.3元。2012年4月16日,天龙公司以刘志敏等七人要求加薪为由非法解除与刘志敏的劳动关系。刘志敏在被天龙公司通知除名之前从未接到天龙公司的警告、记过等行政处分。天龙公司的行为严重损害刘志敏的利益。2012年5月15日,刘志敏向无锡市锡山区劳动人…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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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首先,张某某虽然于2017年12月在三一重工公司的学习培训签到表上签字,但其于2018年9月1日才入职三一智造公司,两公司属于不同的用工主体,三一智造公司主张张某某对三一智造公司的《问责管理制度》接受过培训,依据不足。其次,即使是根据三一智造公司《问责管理制度》第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只有在张某某代同事考勤打卡行为给公司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情形下,三一智造公司才能行使解除权。综合本案情况,张某某仅存在一次代打卡行为,且其本人已写下《情况说明》认识到该行为的错误。三一智造…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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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公民、法人的合法权益均受法律保护。本案主要争议在于广瀚公司与陈某某解除劳动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广瀚公司主张因陈某某长期旷工、迟到早退而解除劳动关系,陈某某则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曾口头通知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未说明理由,其未收到书面通知。本院结合现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分析,双方均确认广瀚公司法定代表人陈东于2020年6月24日通知陈某某解除劳动关系,虽然陈某某称广瀚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时未告知解除理由,但二审中证人马某到庭作证称,2020年6月24日,陈东向陈某某告知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并当面交…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