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再审申请人张红宾因与被申请人河南雅乐颂置业有限公司、开封市金耀置业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24-05-13 10:46:53   浏览次数:12767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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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1、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破产法》第45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破产法解释(三)》第8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15日),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2、如异议人未在上述规定的15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15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最高法民再170号

本院再审认为,债权申报和确认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的前提基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五条所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的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诉讼的期限,目的均是督促债权人、债务人及时行使权利,尽快明确债权债务关系,由此促进破产程序的推进效率,避免对全体债权人的公平、及时清偿利益造成损害。如异议人未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八条所规定十五日内提起债权确认诉讼,应视为其同意债权人会议核查及管理人解释、调整的结论,并在人民法院裁定确认后按此在破产程序中行使权利,由此对异议人表决权行使和破产财产分配等带来的不利后果,由其自行承担。但前述十五日期限届满并不产生异议人诉权或实体权利消灭的法律后果。一、二审法院以张红宾超过十五日起诉期限为由驳回起诉,适用法律错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豫民终431号民事裁定及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豫02民初310号民事裁定;
二、指令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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