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发布日期:2023-10-16 08:23:39   浏览次数:11701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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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统兵与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案

案例来源

最高人民法院(2022)最高法民再94号民事判决书,载于《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2年第12期。

裁判要点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公司负责人,法定代表人登记依法具有公示效力。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与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基础是公司的授权,自公司任命时取得至免除任命时终止。公司权力机关依公司章程规定免去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后,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权即为终止。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依据章程规定免除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的,公司执行机关应当执行公司决议,依法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

基本案情

2013年3月26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注册资本2000万元,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宝塔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塔投资公司)、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鸿公司)为其股东,认缴出资分别为1900万元和100万元。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韦统兵担任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董事长及法定代表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13条规定,宝塔投资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19条规定,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5人,由宝塔投资公司委派3名,由嘉鸿公司委派2名。董事任期3年,连选可连任。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26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

2017年7月20日,新疆宝塔投资公司下发《免职通知书》:“韦统兵:根据宝塔石化集团宝总发[2017]63号总裁办文件,本公司现通知你,免去你在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同时免去你在新疆宝塔石化运输公司总经理职务。本公司作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

在韦统兵被免职后,宝塔房地产公司一直未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韦统兵诉至法院,诉请宝塔房地产公司及其股东为其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但一审、二审法院以韦统兵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宝塔房地产公司作出决议或决定变更法定代表人为由驳回其诉请。

韦统兵不服而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的问题是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否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理由如下:

(一)宝塔房地产公司已经终止与韦统兵之间的法定代表人委托关系,韦统兵已经不具有代表公司的法律基础

法定代表人是对外代表公司意志的机关之一,登记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具有公示效力,但就公司内部而言,公司和法定代表人之间为委托法律关系,法定代表人行使代表人职权的基础为公司权力机关的授权,公司权力机关终止授权则法定代表人对外代表公司从事民事活动的职权终止,公司依法应当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有权选举和更换董事。第十九条规定,董事会董事由股东委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生。第二十六条规定,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26日,宝塔房地产公司成立,韦统兵是宝塔房地产公司股东宝塔投资公司委派的董事,依据公司章程经董事会选举为董事长,依据章程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并办理了工商登记。因此,韦统兵系受公司权力机关委托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2017年7月18日,宝塔石化集团下发《关于干部免职的决定》,免除韦统兵宝塔房地产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

2017年7月20日,宝塔投资公司依据宝塔石化集团上述干部免职决定,向韦统兵发出《免职通知书》,免去韦统兵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免职通知书》还载明:“本公司作为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有权决定该公司董事长、法定代表人任免。本公司已将对你的免职决定通知另一股东新疆嘉鸿投资有限公司,该公司未提出异议。本通知自发出之日生效。”韦统兵被免职后,未在该公司工作,也未从公司领取报酬。本案诉讼中,嘉鸿公司明确其知晓并同意公司决定,因此,可以认定宝塔房地产公司两股东已经就韦统兵免职作出股东会决议并通知了韦统兵,该决议符合宝塔房地产公司章程规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产生法律效力,双方的委托关系终止,韦统兵已经不享有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宝塔房地产公司应当依法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二)宝塔房地产公司怠于履行义务,对韦统兵的权益造成了损害,依法应当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

按照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1999年修正)第六条“企业法人申请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应当向原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文件:(一)对企业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二)对企业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三)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以及第七条“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更换法定代表人需要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之规定,宝塔房地产公司只需提交申请书以及对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新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以及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召开会议作出决议即可自行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本案中,韦统兵被免职后,其个人不具有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主体资格,宝塔房地产公司亦不依法向公司注册地工商局提交变更申请以及相关文件,导致韦统兵在被免职后仍然对外登记公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宝塔房地产公司相关诉讼中被限制高消费等,已经给韦统兵的生活造成实际影响,侵害了其合法权益。除提起本案诉讼外,韦统兵已无其他救济途径,故韦统兵请求宝塔房地产公司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依法有据,应予支持。至于本案判决作出后,宝塔房地产公司是否再选任新的法定代表人,属于公司自治范畴,本案不予处理。

另外,宝塔投资公司、嘉鸿公司仅是宝塔房地产公司的股东,且其已经就免除韦统兵法定代表人作出决议,依法也非办理变更登记的义务主体,韦统兵请求该两公司办理或协助办理法定代表人工商变更登记,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综上,原一、二审判决以宝塔房地产公司未形成决议等为由驳回韦统兵的诉讼请求有误,应依法予以纠正,韦统兵的再审请求部分成立。据此, 再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撤销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2021)宁民终82号民事判决、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宁01民初3717号民事判决;二、新疆宝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为韦统兵办理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三、驳回韦统兵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律关系图

案例解析

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因此,要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首先要辞去其基础职务,即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职务。实践中,即使辞去了上述职务,但如果没有股东会决议也无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因此,引发了不少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本案就是“挂名法定代表人”辞任引发的纠纷。通过阅读本案,可以发现:第一,能否通过诉讼形式涤除法定代表人?目前,关于此类纠纷的规则设置并不完善,司法实务中的裁判标准尚未完全统一,甚至有的法院要求穷尽内部救济。在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中,主要存在以下难点:涤除法定代表人登记纠纷是否属于法院审理范围(程序受理难点);若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原告诉请得到法院支持的法律支撑及必要条件(实体处理难点);若法院支持原告诉请,强制执行过程中的难点和障碍(强制执行难点)。

第二,关于涤除之诉诉讼主体的确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可见,及时变更法定代表人为任职公司的义务,那么在诉请涤除法定代表人时,应将公司作为被告自不待言,但是否需要将股东作为诉讼主体呢?本案中,最高院对公司股东会已作出决议的情况下,诉请公司股东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是持否定态度的。实践中,究竟是股东不配合,还是公司不履行变更登记的义务,原告并不知晓,因此,诉讼中可将公司股东列为变更或涤除诉讼的被告或第三人,便于法院审查事实。第三,在法定代表人没有变更之前,可考虑采取如下措施:1.在当地或有影响力的报纸(具体应根据该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选择)或网站上发表公开声明,要求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表示此后公司的相关经营管理活动,自己将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如公司其他股东及管理人员冒用法定代表人代行签署相关法律文件的,应当自行承担一切法律责任。2.可以以快递形式发函给公司、股东或董事,提出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要求限期变更法定代表人,并保留公司签收的证据、收回个人印章等;发函到工商、银行、税务等相关部门说明其本人已要求辞去公司法定代表人职务,并备案法定代表人签名,提醒相关部门工作人员防止冒签。此外,需要注意的是,非正常渠道辞去法定代表人职务,或将对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造成影响,存在一定风险,因此,应注意方式方法和保护自身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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