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例】甘肃高院 (2017)甘行终206号行政判决书瓜州县富民水电有限责任公司诉瓜州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撤销上诉案(未引用具体的法律条文是否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裁判要旨】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7)甘行终206号行政判决书。作为对外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必须是明确具体的,相对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才能明确知道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法律依据,涉及侵犯其合法权益时,也才能有针对性地进行权利救济。为此,适用法律正确也即行政行为适用法律的依据准确,一般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是在适用到具体法律、法规或者规章条款时,如果有多个条、款、项、目的,应当引用到具体的条、款、项、目。反之,则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二是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应当符合适用法律的构成要件。本案被上诉人瓜州县政府作出被诉撤销决定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登记规则》第十一条的规定。《行政许可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是同一事项申请行政许可的按照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该法第六十九条有四款规定,其中第一款有五项规定,但是被诉撤销决定并未具体引用到该条的款、项,而只是笼统的表述为第六十九条,属于适用法律错误。经庭审查明,瓜州县政府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是通过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瓜州县政府虽然有权依照《行政许可法》和《土地管理法》对辖区内国有土地的使用权进行管理和调整,但是其行使职权时调查认定的事实与适用的法律法规的构成要件并不一致。据此,本案被诉撤销决定未准确适用法律,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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