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案例】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赣11民初124号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徐X莉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民事判决书(在拍卖成交款分配方案中优先扣留拍卖成交应缴交易税费不服而提出的异议)
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诉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徐X莉等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
原告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苑公司)诉称:原告与被告毛X林林、徐X莉、江西金球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球公司)、江西金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泰公司)、江西钦宇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钦宇公司)债务纠纷,经人民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依法拍卖了被执行人金球公司名下房地产,并在拍卖公告中注明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第三人吴书建以1,057万元的价格拍得该房产。之后上饶中院依法作出了《执行财产分配方案》,原告对该方案提出了异议,认为该分配方案中将应当由买受人负担的税费从执行款中予以扣留错误,不应当从拍卖价款中扣留,但是鄱阳税务局对原告的异议提出了反对意见,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鄱阳县税务局提出异议的2,312,129.18元执行款立即分配给原告。
被告国家税务总局鄱阳县税务局(以下简称鄱阳县税务局)辩称:首先,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各类税费依法应当由拍卖物所有人即金球公司承担;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相关规定,原告以法院《竞买公告》《竞买须知》载明的所有税费由买受人即本案第三人承担为由,认为税务局不能参与分配显然是错误的;最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财产有关税收问题的复函》第四条规定法院应当协助税务机关依法优先从拍卖收入中征收税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第8471号建议的答复》中对此均有明确规定,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金球公司辩称:法院发布的《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中已经明确了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故不应当在拍卖价款中扣除。
第三人吴书建辩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在竞买公告中规定一律由买受人承担税费,且法律对于税费的缴纳主体是有明确规定的,故由第三人吴书建全部承担拍卖的税费于法无据,故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饶中院)在执行青苑公司与徐X莉、毛X林、金球公司、金泰公司、钦宇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两个案件过程中,依法裁定拍卖徐莉莉买受但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房产,并在淘宝网上发布竞买公告和竞买须知,其中竞买公告第二条中规定“在拍卖成交后应缴纳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在竞买须知第十条第三款中约定“交易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均由买方承担担。…”
启动拍卖程序后,第三人吴书建以1,057万元的最高价格竞买成功,并支付了拍卖价款1,057万元,上饶中院出具了成交确认书,并作出执行财产分配方案,该方案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了土地竞拍款215万元,拍卖佣金23.25万元,产权交易费20,925元,合计2,403,425元给鄱阳县财政局,同时从拍卖价款中优先扣除契税、房产税、增值税、城建税等各项税费2,807,813.55元给鄱阳县税务局,并注明:“扣除上述优先支付的款项之后可分配的金额为5,358,761.45元,该笔款项分配给(2015)赣民一终字230号案件4,191,461.61元,分配给(2015)饶中民一初字第33号案件1,167,299.84元”。
青苑公司不服该分配方案中给付鄱阳县税务局款项的内容并向上饶中院提出异议,鄱阳县税务局对青苑公司的异议提出反对意见,认为拍卖过程中所产生的税费共计2,312,129.18元,依法应当由拍卖物所有人即金球公司承担。青苑公司遂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要求依法判令鄱阳县税务局提出反对意见的2,312,129.18元执行款立即分配给青苑公司。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8月5日作出(2021)赣11民初124号民事判决,判决:驳回原告江西青苑燃料有限公司的起诉。
宣判后,原告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观点】法院生效裁判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多个债权人对执行财产申请参与分配的,执行法院应当制作财产分配方案,并送达各债权人和被执行人。债权人或者被执行人对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分配方案之日起15日内向执行法院提出书面异议。”从该司法解释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具有以下几项特征:一是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当事人系平等主体之间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债权;二是债权人提起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目的是解决与各民事债权人之间发生的争议;三是债权人提起诉讼的事由应当是基于民事行为而享有的优先受偿权应受保护,或者参与分配的债权数额认定不当等。参与分配的债权人如对执行法院决定从分配价款中优先扣除因诉讼、执行而产生的评估费、诉讼费以及相关的税费不服,不属于参与分配的债权人之间产生的争议,而是对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不服产生的争议,该争议的解决不属于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的诉讼标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是债权人对执行法院制作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中确定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以及参与分配的债权金额、受偿比例等问题存在争议时提起的诉讼。本案中青苑公司表面上虽是对本院执行部门制作的执行财产分配方案提出异议,但实质上其并不是对分配方案中各债权人的受偿顺位、债权金额、受偿比例的异议,而是认为不应当从拍卖价款中扣除应当由买受人交纳的税费,然而从强制拍卖不动产产生的税费而言,其是国家税务部门向不动产权利人征收的税款,系纳税人向国家承担的公法义务,与民事债权有本质不同,不能作为分配方案异议之诉当事人债权对待,有关债权人对执行机关系以扣缴不动产拍卖产生的税收不服而提起的异议属于执行行为异议,应当通过执行异议程序解决。故裁定驳回青苑公司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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