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2018)粤2071行初1471号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与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一审行政判决书(即便总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分公司也不能以得到齐创总公司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

发布日期:2024-02-16 13:46:49   浏览次数:14935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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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18)粤2071行初1471号

原告: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

被告:中山市应急管理局

原告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登盈公司)不服被告中山市应急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应急管理局)安监行政处罚一案,于2018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向原中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原市安监局)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根据中山发[2019]1号文件,中山市于2019年1月进行机构改革,组建市应急管理局,行使原市安监局职权,且不再保留中山市安全监督管理局。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9年3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登盈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钰欣,被告市应急管理局的委托代理人魏锦华、何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市安监于2018年12月12日作出(中支)安监管罚[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决定对登盈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原告登盈公司诉称,原市安监局作出涉案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法无据,应予撤销。理由如下:1.承包方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以下简称齐创中山分公司)系具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创总公司)具备有效的消防机电工程的施工资质,齐创中山分公司系其下属分公司,而非子公司,即属于齐创总公司的一个合法分支机构,其当然有权使用该资质对外承接项目。2.齐创中山分公司已获得总公司的充分授权,有权代表总公司完成工程施工,并无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之规定。齐创中山分公司与其签订合同前,已申领合法存续的营业执照,专门负责接办中山市范围内在总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和有效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接和施工业务。根据其与齐创总公司在2018年8月8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第十二条的约定可知,齐创中山分公司与总公司是内部委托和受托的关系,得到总公司的特别授权可以在对外的项目文件及合同签署上直接使用齐创中山分公司公章。即齐创中山分公司系在获得总公司授权的情况下进行的正常经营活动,其与齐创中山分公司之间的工程发包承包关系,系得到总公司确认和担责的,属于总公司的正常业务范围,当然有权使用齐创总公司的资质进行施工,故其委托齐创中山分公司进行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并不存在违反《安全生产法》第46条的规定,原市安监局按前述法律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并无依据。3.其与齐创中山分公司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合法有效,不存在任何违法分包情形。齐创总公司系具备消防机电工程施工一级的有效资质。根据《建筑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精神,其与齐创中山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并无任何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原市安监局并无任何明确的法律依据对其进行处罚。4.其在签约前已尽到作为发包人的审慎注意义务,并无任何过失或违法情形。齐创总公司也在签约前向其提交盖有公司公章的资质文件复印件存档。在发生本次事故后,齐创总公司也同意以总公司名义重新签署《工程合同书》,由此可见,齐创总公司对齐创中山分公司签订合同是知情的,是同意的,也是认可的,其不存在任何过错。5.退一步而言,即便原市安监局认为其一开始与分公司而未跟总公司签订合同存在形式上的瑕疵,该瑕疵已被第一时间补正,且也与本次安全事故无直接或间接的因果关系,也无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原市安监局处以10万元的罚款过重,违反了行政合理性原则。6.其已按原市安监局的要求与齐创总公司在2018年8月8日重新签订《工程合同书》,已完成“责令限期改正”的事项,即便法院维持罚款的行政处罚,因责令整改事项已执行完毕,也应对责令整改部分进行撤销。7.从程序上,至今其尚未收到责任认定书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剥夺了其对责任认定书或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进行陈述、申辩、异议的权利,属于程序违法,应当予以撤销。8.从举证规则上,原市安监局未能举证证明其存在任何违法发包的事实,作出的行政处罚缺乏充足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当予以撤销。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撤销原市安监局作出的(中支)安监管罚[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市应急管理局辩称,一、涉案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2018年7月20日,登盈公司厂房内发生一起一人死亡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后,经依法组成的事故调查组调查,该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是:连接冲击钻的电源线多处裸露漏电,死者冼镇文赤脚爬上铁制手架发生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1.齐创中山分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该工程未在市住建部门登记施工许可),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齐创中山分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齐创中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易浪波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登盈公司将涉案的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齐创中山分公司。事故性质是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对事故责任认定为齐创中山分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易浪波、登盈公司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并建议原市安监局责令涉案工程暂时停止施工,对相关责任人员作出相应的处理。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事故图片、电力专家现场勘察情况、住建局关于齐创中山分公司不具备资质的复函、工程合同书、事故调查报告等证据材料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二、涉案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合法、适当。登盈公司将涉案的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的齐创中山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项的规定,原市安监局依法分别对登盈公司和朱成恩作出了处以人民币10万元、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其在作出上述处罚时已充分考虑了登盈公司的违法行为和导致的结果。该事故的发生暴露了事故单位在安全生产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同时考虑到事故调查中,登盈公司主动配合调查,故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从轻处罚。所作处罚幅度是合法的、适当的。三、涉案行政处罚严格遵循了相关法律程序。其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之前,已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听证告知书。应登盈公司的申请,其依法召开了听证会。行政处罚作出后,亦依法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四、对登盈公司在诉状上的主张回应如下:1.登盈公司诉称总公司具备资质即可,其分公司无须具备。登盈公司这一观点违反了《建筑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消防法》第九条及《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法律明确规定是施工单位必须具备资质,而本案中施工单位是分公司而非总公司。为谨慎起见,其还专门发函到职能部门(住建局)咨询了这一问题,得到的答复是:该工程未在住建局登记施工许可,齐创中山分公司不具备本案工程的资质。2.登盈公司之后已与齐创总公司重新签订了《工程合同书》。但重新签订的合同系事故发生之后补充签订的,并不能否定之前的违法发包事实。所以,在登盈公司未改正之前责令改正并予以罚款并无不当。3.登盈公司诉讼,剥夺其陈述、申辩、异议的权利,程序违法。涉案事故发生后,其牵头成立了事故调查组,事故调查组的事故调查报告经市政府批复后,其已在政府网站主动和及时公布;并无法律规定必须直接送达事故调查报告。在作出行政处罚前,其已依法书面告知登盈公司陈述、申辩、听证的权利;应登盈公司的要求,其召开了听证会,认真听取了登盈公司的陈述、申辩。在本案中,其严格遵循了法定程序。没任何违法之处。综上所述,其对登盈公司作出涉案的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请求法院驳回登盈公司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8年7月20日,齐创中山分公司工人冼镇文、吴征文等人在登盈公司一厂房二楼原料仓库安装消防喷淋管网。15时47分左右,吴征文在铁制的脚手架上托着喷淋水管,叫洗镇文拿牙钳过来,帮忙托管。于是冼镇文就拿着牙钳,赤脚爬上所在的脚手架。脚手架上放着冲击钻,冲击钻插着移动式电源插座。当冼镇文爬上脚手架时,吴征文听到冼镇文“啊”的一声,并发现冼镇文有往下跌的倾向,于是就立即向下跳,冼镇文也随即跌下挂在脚手架上。吴征文一摸冼镇文有触电的感觉,于是就立即跑去把插头拔掉。医护人员到现场后对冼镇文进行急救,后经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发生后,原市安监局依法组成事故调查组,就上述情况询问邱伟斯、陈雄、朱成恩、梁俊杰、马太付、易浪波、毛设忠、吴征文等人,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对于冼镇文在登盈公司一厂房二楼原料仓库安装消防喷淋管网时发生意外的事实没有异议。其中,陈雄(登盈公司动力工程部经理)陈述,涉案消防安装工程是登盈公司发包给齐创中山分公司的,合同是由登盈公司总经理朱成恩与齐创中山分公司负责人易浪波谈的,齐创总公司是有消防设施工程壹级资质,当时,易浪波说总公司将资质授权分公司使用。但其没有看到该份资质授权书。登盈公司没有与齐创中山分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朱成恩(登盈公司总经理)陈述,涉案合同是由其代表登盈公司签订的,签订合同前,易浪波提供了齐创总公司的相关资质,因此,其认为齐创中山分公司是有资质的。易浪波(齐创中山分公司负责人)陈述,齐创总公司具有相关资质,分公司是总公司的派出机构,双方签有协议,分公司可以在资质的营业范围内代表总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涉案工程是由其洽谈,并由工地负责人毛设忠签订的,冼镇文是其公司雇请的临时工。其公司有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但没有隐患排查记录。冼镇文等是临时聘请的工人,没有对他们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原市安监局还要求中山供电局技术人员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于2018年7月27日出具《中山市(港口镇)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7·20”事故现场勘察情况》。

2018年9月20日,市政府作出中府事故复[2018]65号《关于对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7·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批复》,载明:“……经研究,同意《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7·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的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7·20”一般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载明:事故原因。(一)直接原因:连接冲击钻的电源线多处裸露漏电,冼镇文赤脚爬上铁制脚手架发生触电是导致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间接原因是:1.齐创中山分公司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该工程未在市住建部门登记施工许可),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2.齐创中山分公司未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未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未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未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3.齐创中山分公司主要负责人易浪波未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未能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4.登盈公司将涉案的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齐创中山分公司。事故性质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并提出了对事故的责任认定及事故企业和责任人的处理意见。

2018年10月22日,原市安监局向登盈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告知拟作出的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并告知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登盈公司于2018年10月24日提出听证申请。2018年11月19日原市安监局进行了听证,2018年12月12日原市安监局作出(中支)安监管罚[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登盈公司将写字楼、厂房一、厂房二、临时铁皮车间、保安室旁边临时厂房等消防改造安装工程(该工程未在市住建部门登记施工许可)发包给不具备消防施工资质的齐创中山分公司,该行为没有违法所得。以上事实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登盈公司责令限期改正,罚款人民币100000元的行政处罚。登盈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主张前述诉讼请求。

另查明,齐创总公司于2011年12月6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建筑安装业(具体经营项目登录广州市商事主体信息公示平台查询。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该公司具有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壹级、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壹级资质。齐创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7月1日成立,类型:有限责任公司分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经营范围:承接:消防设施工程及室内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水电安装工程、消防设施维护、安防系统安装;销售:消防器材及设备。(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齐创总公司与齐创中山分公司于2016年6月30日签订《合作合同书》,双方约定:齐创总公司负责为齐创中山分公司提供工程所需要的所有有效资质证书,允许齐创中山分公司在工程招标中使用。齐创中山分公司在经营过程中不得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在工程施工及其他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注意安全生产,如员工及在施工过程中出现安全事故,自行承担一切后果等等。2018年6月7日,登盈公司与齐创中山分公司签订《工程合同书》,登盈公司将写字楼、厂房一、厂房二、临时铁皮车间、保安室旁边临时厂房等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齐创中山分公司。由齐创中山分公司进行施工。2018年7月25日原安监局就齐创中山分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的问题发函咨询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该局于2018年7月30日作出中建函[2018]1653号《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是否具备相应资质进行施工的复函》,该复函载明:“……经查,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写字楼、厂房一、厂房二、临时铁皮车间、保安室旁边临时厂房等消防改造安装工程未在我局登记施工许可;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为独立法人,具备相应施工资质,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为非独立法人,不具备相关资质的资格。”2018年8月8日,登盈公司与齐创总公司重新签订《工程合同书》,登盈公司将写字楼、厂房一、厂房二、临时铁皮车间、保安室旁边临时厂房等消防改造安装工程发包给齐创总公司,该合同中载明:“……十二、乙方委托、指定事项声明。1、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是我司充分授权成立的分公司,该公司的一切经营、实施行为均由我司负责。现我司委托该公司在我方指导和监督之下负责该项目的实施和现场管理。……十四、合同的生效与解除。……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广东齐创建设有限公司中山第一分公司同意原先所签署的合同同时作废。”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第二十六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单位应当持有依法取得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以及建设部的《消防设施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等法律法规,本案所涉及的消防设施工程施工单位必须具备消防设施工程资质,而齐创中山分公司是没有消防机电工程的施工资质的,且涉案工程也没有在中山市住建部门登记施工许可,登盈公司将涉案的消防设施施工工程发包给没有资质的齐创中山分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规定,为此,登盈公司应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因此,原市安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对登盈公司罚款100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无不当。

至于登盈公司提出齐创中山分公司已获得齐创总公司的授权,负责接办中山市范围内在总公司营业执照范围和有效资质范围内的工程承接和施工业务,且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重新签订的《工程合同书》是对涉案工程的同意和认可,因此,涉案工程并没有违反《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原市安监局对其处罚没有依据。本院认为,首先,2018年6月7日的《工程合同书》,是登盈公司与齐创中山分公司签订,由齐创中山分公司负责施工,并非与齐创总公司签订和施工的,而齐创中山分公司没有消防设施工程施工资质,因此,登盈公司的发包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因此,即便齐创总公司具备相应的资质,齐创中山分公司也不能以得到齐创总公司的授权对外以自己名义签订合同。再者,登盈公司与齐创总公司于2018年8月8日重新签订的《工程合同书》,该重新签订的合同表明,合同生效后齐创中山分公司原先所签署的合同同时作废,因此,齐创中山分公司诉称齐创总公司对其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合同是同意和认可的,与查明事实不符。即使重新签订合同书中,齐创总公司声明齐创中山分公司是其授权成立的,一切经营、实施行为均由其负责,并委托齐创中山分公司在其指导和监督之下负责涉案项目的实施和现场管理,但该合同是涉案事故发生后重新签订的,并不能因此而否认登盈公司与齐创中山分公司于2018年6月7日签订的《工程合同书》是违法发包的事实。因此,对登盈公司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登盈公司要求撤销原市安监局作出的(中支)安监管罚[2018]12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中山市登盈精密注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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