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马林高昌区萱影电动车销售店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马林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是知晓并熟悉的,其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

发布日期:2023-12-07 21:44:39   浏览次数:9488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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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高昌区萱影电动车销售店劳动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新民申168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互为原告、二审上诉人):马X

被申请人(一审互为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高昌区萱影电动车销售店

再审申请人马X因与被申请人高昌区萱影电动车销售店(以下简称萱影电动车店)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2022)新21民终4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X申请再审称,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再审本案。事实与理由:二审法院认可我与萱影电动车店存在劳动关系,但因我对多起劳动争议案件提起诉讼,故认定我利用用工主体法律意识淡薄、用工不规范等问题来谋取利益缺乏事实依据,签订劳动合同是用工单位的义务,我是因为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才提起的诉讼,萱影电动车店应向我支付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再审审查案件,应当围绕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事由是否成立进行审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条规定的立法目的主要是强化书面劳动合同的订立,督促用人单位同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二倍工资支付的目的是对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作出的惩罚性赔偿,在适用该规定时应考虑双方当事人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是否遵守诚信原则,赔偿的受益人是否为善意的一方。结合本案的情况,自2009年至今,马X在吐鲁番两级法院共提起民事及执行案件30余件,其中提起劳动争议民事案件21件。马X先后在吐鲁番广汇房地产销售公司、新华保险公司吐鲁番支公司、吐鲁番市永乐江超市、吐鲁番地区金新劳务派遣公司、吐鲁番市驼铃酒业有限公司、戎威远安保服务公司哈密分公司、乌鲁木齐世通泽瑞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吐鲁番百强酒店等处工作,时间最长2年,最短在岗3天,劳动关系结束后,马X均以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向用人单位主张相关赔偿,诉讼频率每年甚至每半年1次。从马X多次诉讼中可以看出,马X对于用人单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要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法律后果是知晓并熟悉的,其入职目的并非与用人单位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有悖于劳动关系建立的目的,亦不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对公民诚信、友善的基本道德规范的要求。原审法院认为如果机械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支持马X获得不正当利益,不仅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更会助长其不诚信行为,引发劳动用工领域的道德风险,故认定马X不应在本案中再次享受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

综上,马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对其再审申请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X的再审申请。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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