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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根据2019年8月26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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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3月1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的决定》修正)…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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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背靠背条款是附条件的民事行为,在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总包单位主张背靠背条款的抗辩,应该对总包合同的催告验收、审计、结算、收款等进行充分举证,否则应当视为付款条件已经成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3.关于“背靠背”付款条件是否已经成就,中建X局提出双方约定了在大X建设未支付工程款情况下,中建X局不负有付款义务。…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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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分包合同有效,分包合同约定背靠背条款的情况下,总包单位主张背靠背条款抗辩,如人民法院已经判决业主向总包单位支付,则总包单位应当向分包单位支付,以符合公平原则。案涉工程项目在2015年6月30日已施工完毕。2018年7月6日,X建湖北分公司与十X冶公司对案涉工程价款,才达成《结算协议》,并对剩余26687526.68元的工程价款(总工程价款为45133226.68元),约定:“结算款在下列条件全部满足后一个月内支付;…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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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出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泰X公司要求X团建设公司给付工程款、利息、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的付款条件是否成就。围绕X团建设公司的上诉意见及泰X公司的辩称意见,本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问题,认定意见如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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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背靠背条款是付款期限约定不明的条款,当事人可随时要求履行。一审法院认为,该约定不是工程款支付时间的附条件,而是关于履行期限的约定。艺X公司应当向建工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2200万元。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第六十二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符合所附条件时生效。”《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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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利息等诉讼请求的诉讼时效问题。利息系法定孳息,相较于本金债权而言,具有从属性。基于该特性,如权利人在主张本金债权时未明确表示放弃利息债权,则不应视为其放弃了该项权利,权利人主张本金债权而发生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可及于利息债权。在权利人已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情形下,义务人亦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全部义务,此为诚实信用原则之基本要求,理应为包括交易主体在内的社会各方普遍遵循。…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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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理由】关于商品房按揭贷款商业模式下各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本案涉及商品房买卖合同和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双重法律关系。从合同内容来看,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王x诚等三人支付房款,越州公司交付房屋;在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中,建行青海分行将王x诚等三人所贷款项直接支付给越州公司,越州公司实际用款。王忠诚等三人并不支配购房贷款,但需偿付贷款本息。如果案涉合同正常履行,王忠诚等三人取得房屋,各方权利义务亦可保持平衡。… [更多]